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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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155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所有已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完成对接的各类电子交易平台,均属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范畴。 三、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管理办法,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五、民间投资项目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六、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6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 A、工程建设项目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A01 | 工程建设 项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B、政府采购项目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B01 | 政府采购 项目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 按照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 C、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C01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按照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 | 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出让 | | |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 C02 | 河道采砂权出让 | 河道采砂权出让 | 按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省水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D、国有产(股)权、物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D01 | 产(股)权 交易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 |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 |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 | | 国有企业增资 | | D02 | 物权交易 | 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等产权、物权交易项目(含公房、公车等资产出售、租赁,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各类上交物品处置、其他物品处置) | 按照省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 | | 国有企业实物资产 转让 | 按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 E、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E01 | 机电产品 国际招标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按照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 F、林权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F01 | 国有林权 交易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按照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F02 | 集体林权 交易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 G、草原交易 |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备注 | G01 | 国有草原交易 | 国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权、租赁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按照省林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G02 | 集体草原交易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经营权和牧草所有权出让 | | H、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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