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现组织开展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第一批至第九批(第六批除外)同品种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拟在我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的国家集采第一批至第九批(第六批除外)同品种非中选药品:
1.未选供应我市的中选药品(不含备供及第二备供药品);
2.符合国家集采申报要求的非中选药品;
3.不符合国家集采申报要求的药品。
二、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要求
同企业同品种药品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所有药品须按照本次挂网价格要求重新确认或填报价格。具体规则如下:
1.未选择供应我市的中选药品(不含备供及第二备供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药品最高国家中选价中的高值,同时不高于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中选价和梯度降价结果的,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已选择在津销售的中选药品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调整。
2.符合国家集采申报要求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平台发生实际采购的最低价格(以下简称省级供应最低价,不包含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和挂网监测价,且不得高于同品种药品我市中选药品中选价格的1.5倍和同品种药品梯度降价结果,符合价格要求的,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不符合价格要求的可按不高于梯度降价结果纳入监控挂网;不认可梯度降价结果的暂停挂网。
3.不符合国家集采申报要求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供应最低价、挂网监测价和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且不得高于同品种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药品)我市最低挂网价格的1.5倍,符合价格要求的,实施基准价挂网采购;不符合价格要求的暂停挂网。
4.同品种过评药品在我市挂网超过三家的,未过评药品暂停挂网,在过评后可按价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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