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和十六省(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和江西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2024年8月30日起,统一执行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药品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规定,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按照《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规定,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按规定在湖北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子系统)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构应通过招采管理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
(二)严格价格执行。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胰岛素专项接续和十六省联盟集采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药品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内同品种其他挂网规格和包装药品,按照差比规则确定其挂网价格,并纳入中选企业供应清单管理。
2.备供企业药品。十六省联盟集采备供企业药品按照《十六省(区)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3-02)》确定的价格在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供应。
3.非中选药品。胰岛素专项接续非中选药品或新获批药品挂网价按照《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执行。十六省联盟集采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应不高于全国省级采购平台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4.暂停挂网药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注射剂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和信息维护的工作要求,对非最小制剂单位注射剂药品和未开展价格信息申报维护等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胰岛素专项接续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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