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市医疗保障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要求,推动我市普通医用耗材(含检测检验试剂等)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化,完善普通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降低公立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提质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试行)
2.关于成立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20〕2号)精神,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2〕21号)要求,推动我市普通医用耗材(含检测检验试剂等)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规范化,完善普通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按照国家、省组织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要求,通过开展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普耗集采),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发挥集团购买优势,切实降低采购价格,降低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促进医疗机构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临床需求,降低医疗机构运营成本;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行为程序规范,阳光透明,全程接受监督;三是坚持市场发现价格机制,以需求为导向,实行“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组织形式,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四是坚持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处理好集中带量采购与现行采购政策的关系。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
(一)成立领导机构。由市医保局会同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成立市普耗集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医保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解决普耗集采工作中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普耗集采办公室(以下简称集采办),集采办设在市医保局,由相关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普耗集采日常工作。
(二)组成集采联盟。由厦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厦军队医疗机构)组成普耗集采联盟(以下简称集采联盟),参与普耗集采工作。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进一步完善普耗进销存管理、确保普耗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三)设立监督小组。由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三部门联合选派人员组成遴选、评审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对普耗集采品种遴选、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组织开展针对遴选、评审专家的廉政、保密教育。
(四)明确职责分工。市医保局负责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货款代结算工作,配套医保支付,保障采购工作有序开展;市卫健委负责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合理使用;市市场监管局对中选产品质量依职能开展监管。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范围
1.企业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品种范围。遴选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较成熟、竞争较为充分、谈判可操作性强的部分普耗组织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国家和省级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不纳入集采联盟采购范围。
(二)具体措施
1.建立评审机制。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力量在普耗集采中的作用,由医疗机构推荐具备相应资质人员组成普耗集采品种遴选及评审专家库,人员涵盖临床、医保、管理等不同专业类别,负责普耗集采品种的遴选、价格谈判及入围品种评审,确保普耗集采工作与临床需求、学科发展有效衔接。
2.实行带量采购。集采联盟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真实准确上报备选普耗的年度采购量基数。集采办汇总医疗机构普耗需求,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和约定采购比例,在采购文件中公布。
3.确保产品使用。市卫健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中选品种,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应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中选产品,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仍需采购的,可继续按中选价格采购,约定采购量外的剩余用量,各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医疗机构对普耗集采中选品种不得组织二次议价。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并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激励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工资总额及单位评优评先挂钩。对因普耗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以一定方式激励医疗机构,具体办法根据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加强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管。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也可委托配送。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按职责及时核查处置。中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将由医保部门取消产品中选资格,产品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普通医用耗材采购活动。
5.保障有效供应。中选企业是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加强生产安排,确保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优先保障供应。配送企业应具有普耗集采中选产品的经营资质,同时必须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按购销合同约定保证中选产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需求。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采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医保部门应启用退出、备选等应急保障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主管部门。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采购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
6.代付结算货款。为确保货款及时结算,将普耗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纳入医保代付范围,医保部门负责在次月15日前,通过市医保经办机构向医药企业代付结算普耗集采相关产品货款。医保基金代付的产品货款从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7.配套医保支付。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集采医用耗材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中选产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根据中选价格进行调整,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
8.统一平台操作。医疗机构普耗集采依托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包括中选产品采购、结算及监督等操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普耗集采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医保、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正确导向,密切协同配合,加强跟踪评估,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普耗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风险防控。各相关单位务必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61号)要求,密切关注各环节风险点,切实加强普耗集采全过程风险防控,确保普耗集采工作平稳推进,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临床供应、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2
关于成立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用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年建设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探索我市普通医用耗材(含检测检验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新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普通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花育明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苏妙玲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二级巡视员
杨学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药品安全总监
曹小平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成 员:徐 峰 市医疗保障局一级调研员
陈 兰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四级调研员
张志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处长
叶喆喆 市医保局药械采购监管处副处长
郭达群 市医保中心药品采购配送结算科科长
二、主要职责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政策要求,统筹协调我市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以下简称普耗集采),研究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督促中选结果执行等。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医保局一级调研员徐峰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员担任。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沟通联络和定期报告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我市普耗集采工作取得成效。
领导小组成员如遇人事变动,相应人员自动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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