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经企业申报、梳理等程序,现将企业申请挂网采购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范围内药品的产品信息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方式: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应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二、要求: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无中生有和诬告。
三、公示时间:从2022年11月3日至11月9日止。
四、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100号三楼(之俊大厦西侧裙楼)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药品 采购 科,联系电话:0571-86401737。
附件: 浙江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挂网产品申报信息.pdf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22年11月3日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