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第二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药品范围。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备选品种(见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宁夏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采购周期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按年签订购销合同。
(四)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开展待分配量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为准。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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